在婚姻關係中,夫妻財產制是關乎夫妻雙方權益的重要法律問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當夫妻未經協議特別約定財產制時,將適用法定財產制。以下為對夫妻財產制各種類型的詳細解釋及其法律特徵。
根據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皆屬於各自所有,並由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然而,若某一方無法證明該婚後財產為個人所有,則該財產將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分配方法為:扣除婚後債務後,較多財產一方須將其財產的差額平分給較少財產一方。
例: 夫妻A和B的婚後財產分別為100萬元與50萬元,婚後債務分別為10萬元與30萬元。扣除債務後,A剩餘90萬元,B剩餘20萬元。B可向A請求35萬元,計算公式為:(90萬 - 20萬) / 2 = 35萬元。
婚前財產:夫妻結婚前取得的財產,或在婚姻存續中,若選擇改用法定財產制之前所擁有的財產。
婚後財產:夫妻結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包括由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以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贈品等。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承擔自身的債務。若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償還對方債務,亦可要求對方償還。
夫妻應依其經濟能力、家務勞動或其他合理因素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此外,夫妻亦可協議某一金額的自由處分金,由一方自由支配。
除法定財產制外,夫妻雙方亦可依個別需求約定適用其他財產制,稱為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主要分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具體如下:
1. 除特有財產外,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及其所得,均視為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擁有,並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夫妻可協議由一方負責管理共同財產。
2. 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的區分:
• 共同財產:夫妻婚後所得及其衍生的財產,除特有財產外,皆視為共同財產。
• 特有財產:由夫妻一方所擁有的專屬財產,如個人專用物品或經贈與人指定為個人財產的贈品。
3. 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若夫妻一方使用其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的債務,則可要求對方補償。同理,若用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特有財產債務,亦可請求補償。
4. 夫妻應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或其他合理情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5. 共同財產制結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自取得其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並按比例分配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
6. 共同財產制須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
1. 夫妻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債務由各自負擔,若一方以其婚前財產償還對方的債務,仍可請求對方償還。
2. 夫妻應依經濟能力、家務勞動或其他情況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3. 分別財產制關係結束時,夫妻各自保有各自的財產,債務由各自負擔。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4. 當一方未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5. 分別財產制亦需登記,方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各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與特點。夫妻可根據各自的需求選擇適用何種財產制,並可依雙方協議在婚前或婚後進行更改。需要注意的是,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必須向法院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若對於應選擇或變更何種財產制有疑問,或在登記過程中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以便提供具體分析及最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