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人過世後,會自動承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與債務。進行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僅以所繼承的遺產 為限,負有清償責任。簡單來說,繼承人僅能以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債務,無須對超出遺產的債務負責。
例如,假設甲於死亡時留下100萬元的遺產及5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可繼承所有財產和債務,但只需要在100萬元的範圍內負責償還債務,剩餘的400萬元債務則無需償還。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得知自己為合法繼承人後,根據《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完全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包括所有的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具有溯及力,自繼承開始時即生效,意味著繼承人從法律上不再承擔任何繼承義務,也不會繼承任何財產或債務。
若被繼承人的債務明顯高於其遺產,選擇拋棄繼承通常是更為明智的選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承擔被繼承人過多的債務,還能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人追索問題。若選擇限定繼承,則繼承人必須依法報告所繼承的遺產,並以所繼承的財產為限履行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在面對超過遺產的債務時,拋棄繼承無疑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繼承人免受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必須在得知自己為繼承人後的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申請。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
◆ 拋棄繼承聲請書
◆ 被繼承人的戶籍除戶謄本
◆ 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此外,繼承人須向下一順位的繼承人書面通知放棄繼承事宜。
限定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自動發生,並不需要法院的正式批准。然而,繼承人若選擇限定繼承,必須在得知自己為繼承人後的三個月內,向法院報告遺產清冊,並確保所有遺產資料的真實性。如果未按時提交遺產清冊,繼承人可能會因未履行報告義務,而被視為自動承擔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進而對自身資產負責。因此,遺產清冊的申報至關重要,遺漏或錯誤陳報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不同的繼承方式對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產生深遠影響。若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明顯超過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有效避免未來的法律爭議和經濟風險。若選擇限定繼承,則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謹慎處理遺產清冊,避免承擔不必要的債務責任。為確保自身權益,繼承人在選擇繼承方式時應該謹慎考慮,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並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若您對繼承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我們,我們將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協助您做出最佳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