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被迫簽署本票後,常常選擇忽視不管。然而,您是否知道,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只要本票包含必要的記載事項,它即具備法律效力,並可依此進行強制執行。因此,即使是被迫簽署的本票,也應該引起足夠重視。
當執票人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時,將遵循以下程序:
1. 執票人提交聲請書及本票原件。
2. 法院審查後,核發本票裁定。
3. 債務人收到裁定後,享有10日的抗告期限。
4. 若未提出抗告,或抗告遭駁回,法院將核發裁定證明書。
5. 執票人可依此裁定證明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處置。
許多人誤解本票裁定的抗告性質。抗告主要針對本票格式上的要件審查,而並非對簽署真實性進行審理。因此,若抗告理由為「非本人簽署」,該抗告理由並無效,法院將不會採納此種抗告。
若您遭遇被迫簽署本票的情況,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本票無效。
2. 蒐集有關被脅迫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錄音、影像等。
3. 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內保護自身權益。
面對被迫簽署本票的情形,請務必保持警覺並仔細閱讀所有文件內容。若懷疑自己處於被迫情境,應及早尋求法律協助。確保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訴訟之用,避免在法律程序中處於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