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指行為可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見聞。
不特定人:指與行為人無關的,隨機處於同一空間的少數或多數人。舉例而言,在餐廳內,與自己無關的其他顧客也能聽見的情況,均可構成公然。
多數人:在我國法律中,對於「多數人」的具體數量並無明確規定,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判斷。
侮辱:指無實際事實指摘的言語謾罵,且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或造成他人名譽損害的目的。例如,使用「蠢材」、「神經病」、「瘋子」等侮辱性言語。
此外,肢體行為亦可構成公然侮辱。例如,在公共場合對他人施暴、扔雞蛋、強迫他人下跪等行為,這些暴力行為的刑責相較於口頭侮辱更為嚴重。
若在社交媒體如臉書留言並公開謾罵他人,這可構成公然侮辱罪。即使留言僅限於自己的朋友可見,只要該留言可能被其他人看到並對被侮辱者造成名譽損害,便構成「公然」侮辱。相對地,若只是私下的一對一訊息交流,則不構成公然侮辱。
若同事在私下辱罵您,這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然而,若該辱罵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規定的誹謗罪。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向律師徵詢意見,並準備充分證據以證明對方的行為確實具侮辱性。
依據《刑法》第310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若行為人散布可能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並具有公開散布之意圖,則構成誹謗罪,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罰金。
若透過文字或圖畫等方式散布誹謗內容,刑責則更為嚴重,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不超過三萬元罰金。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加重誹謗罪:若誹謗行為以文字或圖畫的形式進行,刑責將較口頭誹謗更加嚴重。例如,公開散播他人裸照或在網路上散布虛假言論。:行為人必須具有強烈的意圖,將該事實公開於大眾。
2. 加重誹謗罪:若誹謗行為以文字或圖畫的形式進行,刑責將較口頭誹謗更加嚴重。例如,公開散播他人裸照或在網路上散布虛假言論。:所散布的內容必須為具體事實,並能夠貶低他人名譽,或損害他人人格。
加重誹謗罪:若誹謗行為以文字或圖畫的形式進行,刑責將較口頭誹謗更加嚴重。例如,公開散播他人裸照或在網路上散布虛假言論。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若誹謗之內容能夠證明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然而,若該事實涉及他人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規定,誹謗、侮辱等犯罪行為必須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將無法向檢察機關報案。此期間內,受害人需積極收集證據,建議事前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訴訟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若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為有足夠證據,將會對加害人進行起訴。案件進入法院後,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通常,當被告面臨刑事起訴時,會積極向原告賠償或道歉,以避免進一步的刑事責任及留下前科。
1. 收集證據:
◆ 錄音:若爭執發生時,可立即開啟錄音設備進行錄音。
◆ 監視器影像:事後可以查詢周圍的監視器影像作為證據。
◆ 證人證言:若有旁觀者目睹並聽見侮辱行為,可作為證人提供證詞。
2. 報警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 可選擇報警處理或向地檢署提交書狀提起告訴。為確保訴訟有效,建議與律師合作,經專業律師撰寫起訴書狀,確保提告過程符合法律程序。
3. 若案件進入訴訟,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 受害人可在刑事訴訟進行的同時,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名譽損害
隨著社交媒體和網絡平台的發展,網絡暴力的案件愈加普遍。許多人藉由匿名或虛假信息,散播他人隱私或貶低他人名譽,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傷害。若您是此類行為的受害者,請勿輕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公道。我們建議您在此過程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保障您的權益,維護您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