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刑法通姦罪除罪化後,配偶的不忠行為並未完全失去法律保護,受害方依然可以依《民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出軌方及第三者賠償損失,並承擔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配偶權指的是配偶與他人之間的行為超出了一般男女交往的界限,對受害配偶的婚姻權利及個人名譽造成了損害。具體行為如:牽手、擁抱、曖昧的對話內容或實際發生性行為等。
若僅為「頻繁聊天」且未涉及曖昧言辭或肢體接觸,通常不構成侵害配偶權。然而,若這些對話中含有明確的曖昧或性暗示內容,則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的依據。
1. 透過第三者的社交媒體檢視,是否存在與配偶的親密照片(公開社交平台上可見的資料無涉及違法問題)。
2. 截取第三者在社交平台上的發文或動態,作為證據。
3. 透過行車紀錄影像收集證據。
4. 配偶可能曾向親友透露外遇情事,可以請相關證人作證。
5. 若經濟能力許可,可委託徵信社進行跟蹤調查(但須注意此行為的合法性與費用問題)。
在取得證據時,應避免使用不當手段,否則可能導致證據無效或面臨刑事責任,以下情形屬於違法取證,需特別注意:
◆ 強迫或脅迫手段取得證據:如妻子強迫丈夫交出手機以獲取證據。
◆ 偽造或引誘手段取得證據:例如使用配偶的手機私訊第三者,故意引出外遇證據。
◆ 非法監控或跟蹤:例如未經配偶同意,在車輛上安裝GPS以追蹤行蹤,或秘密查看配偶手機。
以上方式皆涉及違法取證,可能觸犯《刑法》,因此建議在收集證據前,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證據是否合法,避免觸犯刑事法律。
根據《民法》第1053條規定,若妻子原諒丈夫的外遇,則該原諒僅影響是否可請求離婚,並不意味放棄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請求。部分法官可能認為原諒表示放棄追究配偶權,因此建議向律師提供證據並作出書面說明,以避免此法律解釋影響權益主張。
此類約定明顯違反公序良俗,換妻或換夫的契約與結婚的目的相違背,因此該約定屬無效。即便有此協議,配偶仍可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
即便提供了證據,法官有時仍會駁回訴訟,常見原因包括:
◆ 證據取得不當:若證據是通過不合法或無效的手段取得,法院將不予採信。
◆ 證據不足或僅為推測:例如,若僅因丈夫與女同事頻繁聊天並未提供明確的曖昧證據,可能無法成立侵害配偶權。
◆ 提起訴訟超過時效:根據法律規定,訴訟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詳見後續時效限制部分)。
◆ 第三者不知情:若第三者不知配偶已婚,原告需提供證據證明第三者知情(例如透過證人證言、照片或婚禮照片等)。
依據《民法》第197條,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具體如下:
◆ 已知配偶外遇:自知悉外遇事實之日起,應在兩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 不知配偶外遇:若受害方未知情,則自外遇行為發生之日起,應在十年內提出賠償請求。
即便離婚後才發現配偶的外遇行為,受害方仍可依照《民法》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但仍需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例如,若配偶於102年有外遇,而妻子於104年1月才得知,則自104年1月起算兩年內提出訴訟,若妻子未曾知情,則可依102年起算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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