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在尚未判決或離婚前都是雙方共有,在父母雙方明顯無離婚要件或沒有離婚的共識下,通常都是互相拖著過日子,若雙方可當友善父母都是好事一件,但婚姻關係的破滅通常是伴隨著撕毀、抹滅去過子,為了逼迫對方答應條件或是擔心對方不讓看小孩等原因,只好先搶(小孩)先贏,但若沒有提告也無法聲請暫時處分的狀況下,無法看小孩的那方可以怎麼做去確保自己跟小孩的聯繫呢?
*民法第 1089-1 條
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據法條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將依法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教育、生活安排等權利義務問題。這一條文的背後,反映的是對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分居情境下的保障,確保子女不會因父母分離而受到過度的情感或生活上的困擾。
要特別注意的是,法條規範的是要不能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若是未滿的狀況會建議儘快安排律師針對後續訴訟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