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是指夫妻離婚後,一方因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向另一方請求支付的經濟補助。該費用旨在保障生活陷入困難的一方能夠維持其生活所需,直至其經濟狀況得到改善或其他法定事由發生。
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的法定要件包括:
1. 夫妻經由「裁判離婚」,即經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
2. 請求方無過錯,並非由於其自身不當行為導致離婚。
3. 請求方因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無法維持基本的生計,且處於生活困窘狀況。
4. 被請求方具備支付能力,且無法證明其無力履行贍養費給付義務。
在司法實務中,贍養費的金額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中列示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並根據請求人的生活水準、年齡、健康狀況、職業能力等個別情況,綜合考量被請求方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來確定具體金額。
贍養費的給付是基於維持請求方基本生活所需的合理期間,並非義務人的終身責任。根據實務判斷,通常贍養費的支付將於以下情況之一發生後終止:
◆ 請求方再婚或重新獲得經濟獨立。
◆ 請求方能夠通過自我維持生活來達到基本生計標準。
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請求權在「五年」內不行使將會消滅。這意味著,如果請求方在五年內未提出請求,則喪失了再次主張贍養費的權利。
◆ 贍養費: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僅在符合離婚後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才能向另一方請求支付贍養費,旨在維持請求人基本生活所需。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在離婚時,配偶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剩餘財產,當婚姻關係終止或財產制變更時生效。
◆ 扶養費:專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與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獨立,主要用於保障子女的基本生計。
上述三項請求權在符合各自法定要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同時提出。
請求贍養費需符合《民法》相關規定,且金額的認定有其法律依據,並非如媒體中所報導的那樣隨意確定。當涉及贍養費的請求或執行問題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律師不僅能協助您準備法律文件,還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您理解程序及應注意的法律事項。如有相關疑問,歡迎隨時聯繫我們,我們將提供您最專業、即時的法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