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如:失智、中風癱瘓、智能障礙等),法院得依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然而聲請監護宣告是一個複雜而重要的法律程序,需要仔細考慮和準備。以下是一些聲請監護宣告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在提出聲請之前,應評估被監護人的情況,確定是否真的需要監護宣告來保護其權益和利益。這可能涉及對被監護人的身體和心智狀況進行詳細的評估。
聲請監護宣告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程序。應確保所有聲請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並依法提交給相應的法院。
在聲請中需要指定一名合適的監護人來代表被監護人處理相關事務。這需要考慮監護人的能力、誠信和對被監護人的關心。
在提出聲請之前,應確保通知被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解釋聲請的理由和程序。
在監護宣告的審查過程中,應提供充分的證據和證明來支持聲請,包括被監護人無法自理的醫療報告、證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