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糾紛不要直覺就想要提告,可以考慮先走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外,調解不僅可以節省雙方的時間和金錢,還有助於保持彼此之間的關係。與訴訟相比,調解更具彈性,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需求進行調整。此外,調解的過程通常更加私密,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雙方當事人往往能在調解委員的引導下,進行彼此的妥協,以尋求一個對雙方都合適的解決方案。這種解決方式在法律上被歸納為法院調解和非法院調解,比如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法院調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的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和任意調解事件。對於強制調解事件,法律要求在起訴之前必須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才能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而對於任意調解事件,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調解,或者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因調解筆錄跟判決效力相同,若您不太會表達、不清楚相關法條規定,都會建議調解當下委任律師陪同,因當事人容易回想案發狀況而衝動行事或是因愧疚等等而答應了超過自身可負擔的協議內容,為了避免讓自己權益受更多的損失還是會建議當天委任律師陪同更能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