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變遷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子女弒父母的案件在媒體報導中逐漸增加。然而,事實上,即使某些子女表現不孝,孫輩往往能夠更早地體認到祖父母的辛勞與貢獻。在此情況下,僅因子女的行為而剝奪孫輩的繼承權,可能不符合祖父母的意願或對其遺產分配的真實意圖。
先來看看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可得知除了死亡有代位繼承的狀況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也可以代位繼承,所以若是祖父母有立下遺囑、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或是有法院裁判認定喪失繼承的狀況下,孫輩子女在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下還是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但要特別注意很多長輩好意要把遺產歸屬一人,而去辦理拋棄繼承,這結果衍生的就是連同孫輩也會繼承不到任何遺產,仔細看看代位繼承法條是規定「於繼承開始前」所以在繼承前去拋棄是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畢竟代位繼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