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高房價的情況下,許多人被迫選擇租房,畢竟擁有房產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仍然是個遙遠的夢想。如果能遇到一位善解人意的房東,無疑是幸運的。然而,如果遇到房東計劃出售房產而租約仍未到期,租客的處境可能會變得相當複雜。在這種情況下,租客是否只能無奈地接受搬遷呢?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或權利可以維護自身利益?
可以的。但民法425條有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所以在租約期間房東是可以把不動產賣給第三人,但租約部分並不會受影響,亦即不動產賣出後新屋主必須承受已存在的租約。
並非所有租賃都受有保障,立法政策固為兼顧承租人及租賃物受讓人之利益,訂有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使租賃契約效力例外及於受讓人,賦予其債權物權化效力,惟租賃契約對受讓人存在之要件為何,乃立法政策之選擇,承租人之保護並非立法者唯一考量,立法者為防免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效力範圍過廣,審酌長期或不定期之不動產租賃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乃針對租賃期限逾五年或不定期之不動產租賃,立法明定應有公證制度之開示承租人始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保障,是未依該規定辦理者,縱該不動產租賃契約為真正,亦無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